(新春见闻)岭南花市年味浓 商户迎来“开门红”******
中新网佛山1月14日电 题:岭南花市年味浓 商户迎来“开门红”
作者 孙秋霞
行花街,过大年。在岭南地区,逛花市是春节必不可少的活动。兔年新春临近,广东多款年宵花迎来销售旺季,寓意较好的冬青、年桔、蝴蝶兰等深受广府人青睐,花商生意迎来“开门红”。
作为中国大型花卉综合零售批发市场之一,位于广州荔湾区的岭南花卉市场已经挂起了红灯笼,部分商家开始售卖兔子造型的花盆,年味浓郁。不少市民专门开车前来选购年花、年桔,花卉市场的车辆川流不息。
在一家蝴蝶兰专卖店,造型精美的蝴蝶兰摆放在显眼的位置,上面挂着“幸福安康”“升职加薪”等祝福卡片。该店店员姚小姐告诉记者,今年为了提高销量,特意推出可以快递到家的蝴蝶兰盆景礼盒,它有一个带灯的圆形装饰,寓意圆圆满满。
图为岭南花卉市场一摊位的蝴蝶兰吸引顾客。 陈楚红 摄“蝴蝶兰比较娇贵,很容易折断,我们近年来做了一些研发,把盆器里的兰花进行加固,这样它装到箱子里怎么晃动都不会掉。”姚小姐一边讲解一边演示,她介绍,传统线下花市回归,店里生意比去年更好。
除了传统的年宵花,岭南花卉市场也推出一些进口花卉品种,包括寸寸金、牡丹菊、腊梅等。在辉皇迎霄花店,五颜六色的进口和国产鲜切花吸引顾客挑选购买。
“这两天市场的人流量比往年增加很多,停车场的车都停满了,有的花店专门从外地过来订货,还有客户现场挑选鲜花后在线上下单。”辉皇迎霄花店负责人黄永富介绍:“我们推出了‘云买花’直播活动来促进散户购买,预计今年销量会有20%左右的增幅。”
广州的袁先生今年特意带上外地女朋友到岭南花卉市场购买年宵花,带她感受岭南文化。“往年家里买蝴蝶兰比较多,今天看到很多新的品种,以前都没见过,我们想先逛一圈再买。”袁先生说。
广州市岭南花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贵生介绍,今年元旦以来,市场人流量比往年增加10%,一些商户很早就开始布置店铺,营造过年的气氛。
“今年蝴蝶兰还有一些鲜切花的价格提升了一点,其他基本持平。很多花市的摊主都来我们这里拿货,整个市场的订单量比去年有所增加。”刘贵生说。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近日启动,这是佛山最大的花市。今年陈村迎春花市升级打造“两点一带八景”的十里花街,绵延10公里,沿途有超500个花场和700个摊位,囊括近万个年宵花卉品种。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的年桔塔吸引参观者。 陈楚红 摄记者日前在陈村迎春花市看到,一个巨型年桔塔屹立在世界展览中心前广场,它由1138盆、16层寓意“大吉大利”的年桔树组成,通高16.8米。有年轻人特意在此拍照打卡,为新的一年祈福。
“一盆花不用一笼排骨的价格,还可以欣赏几个月……”在陈村迎春花市,一摊位前的喇叭正循环播放着自制宣传语,逛花市的市民循声而来,围满摊位,挑选中意的蝴蝶兰。
“我们的宣传语主要突出价廉物美,大杯双枝蝴蝶兰三十元(人民币)一盆,性价比很高。用喇叭推销的方式提升了我们的销量,现在一天可以卖两三百盆。”惠发园艺负责人林女士说。
第39届陈村迎春花市一摊位的蝴蝶兰吸引消费者。 陈楚红 摄佛山市民曾小姐带着女儿专门从佛山禅城区过来逛陈村花市。“今年花卉品种挺多,给女儿买了一株风信子,自己买了一盆菊花,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这个品种,挺大一个。希望新的一年大家身体健康,顺顺利利。”曾小姐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